抗击疫情 服务民生 山西省人社厅推出系列政策解读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单位为:(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3)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上述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等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国家规定的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在本省范围内,除国家和省限制性规定外,不受户籍限制,都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单位工资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用人单位:单位为16%,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5.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建立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6.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1)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由于涉及不同地区财政平衡或不同制度基金的平衡,因此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要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12%的统筹基金,但是不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8.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1)企业参保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应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2)参保人员跨省在企业之间流动应按规定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除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外,仍需转移本人1998年1月之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12%的统筹基金。转移前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
9.社会保险费欠费加收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答: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10.张先生自2010年6月起在太原工作,单位帮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到2018年5月份,张先生满6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费只缴纳了8年。他想问,缴费不满15年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张先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照规定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往后顺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65周岁,再一次性趸缴两年,从而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后,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业者,男,今年51周岁,2012年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费至2019年底,听说从现在开始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先补缴6年,再按时每年缴费,达到60岁累计缴费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知是否属实?如可行,之前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照规定您不能往前追补,只能从现在开始缴费,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9年,仍需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即66周岁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办理手续前应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账户中。如果达到60周岁时不愿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账户中,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2.我单位是一所三甲医院(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编内人员不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而且还缴纳职业年金,编外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我单位是否可以为编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答: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为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由本单位发起,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并将方案报人社行政部门报备。企业年金的方案按照国家《企业年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得早于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